病历记载往往是为了辅助后续治疗,方便医生对病人的疾病判断,进而较快发现病情,确定诊疗方向。有些病人在陈述中为了医生能够快速判断自己的病情,往往夸大病情、加重描述疾病状态。同时在病人与医生互动病情这一情景中病人也难免存在口误和随意性,用词不严谨等情况。
所以在现实生活中,因为病历记载描述不一导致保险理赔拒赔的情况时有发生。但是根据《病历书写基本规范》,修改病历是非常审慎的事情,在病案归档后,医生通常会拒接修改,导致很多保险消费者理赔问题无法解决。
那么,病历写错导致保险拒赔真的一点办法都没有吗?中国保险咨询网今天分享的理赔实例,希望能给您启发。
01
案件概览
险种:重疾险
出险原因:甲状腺恶性肿瘤
拒赔原因:既往病史载明投保前发现甲状腺结节
争议金额:39万
02
案件详情
2020年1月2日,上海W先生在某保险公司投保某重疾产品。
2020年1月12日,W先生参加工作单位组织的体检,体检结果载明:“双叶甲状腺肿块。建议头颈外科进一步检查。”
2020年4月22日,W先生就诊于某医院,该院出入院记录记载:“主诉体检发现甲状腺结节1年”,主要诊断:双侧甲状腺结节(穿刺术后,甲状腺乳头状癌。2020年5月11日至2020年5月18日,L先生进一步就诊于上级医院,该院出院小结记载:“患者发现颈部肿块1个月,于2020-05-13全麻下行胸骨后甲状腺肿瘤切除术……”。
申请理赔后,保险公司以2020年4月22日病历记录,指向投保前发现甲状腺结节,未如实告知拒赔+解除保险合同。
03
法院观点
1、病案中载明的“主诉”和“入院情况”不同于医院检查或诊断结果。一般来说,此类信息是医生在患者陈述自身情况的基础上,进行总结归纳后记录形成的,不同于医院直接采取医学检查措施后得出的检查或诊断结果,其准确性可能受到患者陈述的精准性及医生理解、总结患者陈述情况的影响。
也就是说,仅凭出入院记录、出院小结中载明的“主诉”和“入院情况”,不能认定W先生确实于2019年进行了体检并发现甲状腺结节,而是需要结合其他事实进行综合判断。
2、该案W先生提供公司证明,证明首次参加体检时间是2020年。且多次就诊记录描述不一致,首次发现甲状腺结节时间无法相印证。
3、保险公司未能提供其他W先生投保前发现甲状腺结节的证据,需要承担举证能力不足的后果。
最终法院判决,保险公司应足额赔付W先生重疾保险金。
04
小调查员思考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实,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
病历在我们投保和理赔时有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如果发生病历记载有误的情况,需要第一时间与医生沟通修改;若无法修改可以找一找其他的证据,同时寻求理赔专业人士(例如小调查员)的帮助。
如有任何和理赔相关的疑问和需求,欢迎联系本网保险纯咨询顾问,我们一定会给予您专业的帮助,最大限度维护您的合法权益。